心靈小品  
 
   
 
 

  † 教宗本篤十六世“天主是愛”通諭(14)†

愛天主及愛近人

   16在反省了愛的本質和其在聖經信仰中的意義之後,還留下兩個與我們的態度有關的問題:我們看不到天主,怎能去愛祂呢?可以命令人去愛嗎?這些問題反映出對於愛的雙重誡命的兩項反駁。從來沒有人見到過天主,那麼我們如何能愛祂呢?此外,愛是不能命令的;愛終究是一種感覺,可有也可無,但是不能由意志來產生。聖經似乎肯定第一個質疑,當它聲稱:「假使有人說:『我愛天主』,但他卻惱恨自己的弟兄,便是撒謊的;因為那不愛自己所看見的弟兄的,就不能愛自己所看不見的天主」(若壹四20)。但是這段聖經絕不排除愛天主,好似愛天主是不可能的。相反地,在剛才引用的這封《若望壹書》中,其整個內容所明確要求的就是愛天主。它所強調的是愛天主與愛近人之間不可分割的關係。二者是如此緊密相連,以致如果人對近人封閉自我、甚或仇恨近人,仍宣稱自己愛天主,就成為一項謊言。對聖若望的這句話更好的解釋應該是︰愛近人是一條導向與天主相遇的道路,對近人視而不見也會使我們在天主面前成為瞎子。

   17誠然,沒有人看過天主自己的真相,可是天主為我們並不是全然不可見的,天主並不是完全不可接近的。前面引述過的《若望壹書》(參閱四10)說,天主先愛了我們,天主的愛出現在我們中間,成為可見的,因為祂「把自己的獨生子打發到世界上來,好使我們藉著祂得到生命」(若壹四9)。天主自己成為可見的:我們能在耶穌身上看到父(參閱若十四9)。事實上,天主以很多方式成為可見的。在聖經為我們所敍述的愛的歷史中,祂來與我們相遇,祂希望獲得我們的心,一直到最後晚餐,直到祂的心在十字架上被刺透,直到祂復活後的多次顯現,直到祂藉許多偉大的作為,即透過宗徒們的行動,帶領新生的教會一路前行。此後,同樣地在教會歷史中,主從沒有離開過:祂總是藉著那些反映祂的臨在的人們,也藉著祂的聖言、在聖事內、特別是聖體聖事內重新與我們相遇。在教會的禮儀、祈禱中,在充滿活力的信友團體中,我們體驗天主的愛,我們感受祂的臨在,於是我們學習在每天的生活中與祂相遇。祂先愛了我們,祂仍在繼續這樣地先愛我們;因此我們也能以愛還愛。天主不會向我們要求不能由我們自身發出的情感。祂愛我們,祂使我們看到並經驗到祂的愛;因為天主「首先愛了我們」,所以我們心中也能湧出愛作為回應。

   在這個相遇的逐漸發展過程中,清楚地顯示,愛不只是一種感覺。感覺時來時去,它可以是美妙無比的第一個花火,但不是愛的全部。前面我們談到透過淨化和成熟的過程,eros(情愛)可以達至圓滿,而成為字義上完整的愛。成熟的愛本身關涉到人全部的潛能,可以說是把整個人包含其中。與天主所彰顯出來的愛相遇時,我們可以在心中經驗到自己被愛,而興起喜樂的感覺。但是這相遇也要求我們運用自己的意志和理智。對生活的天主的認識是一條通向愛的道路,是我們的意志對天主旨意的「順服」(yes),是在愛的整體行動中,結合理智、意志和情感的順服。然而,這是一個不斷在進展中的過程:愛永遠不會「終結」,也不會完成;愛在生命的進程中改變並成熟,而正因為如此,它始終忠實於自己。渴望同樣的事物,拒絕同樣的事物(Idem velle atque idem nolle),這是古們所肯定的愛的真正與別人認同的人,這導向思想和意願的共同體天主與人之間愛的歷史,就在於這個意志上的共融逐漸地在理智和感覺的共融中成長,這樣,我們的意願越來越符合天主的旨意:天主的旨意為我來說不再是外來的意志,即不是由外在的誡命強加給我的,而是我自己的意願,因為我已經體驗到天主在我內比我自己更在我內。於是,就更能對天主全心委順,而天主就成為我們的喜樂(參閱詠七三〔7223-28)。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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