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聖體禮時,不能領聖體的人(包括教友和非教友)是否可前來接受神父或非常務送聖體員(即受派遣的平信徒送聖體員)的降福?
按照禮儀的精神及禮規:
給予降福與送聖體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而「送聖體」更是「基督建立聖體敘述」中的四個行動:「拿起麵餅(呈獻禮品)、感謝了(感恩經)、分開(擘餅禮)、交給祂的門徒(領聖體禮)」的完成,是在聖體內「彰顯我們與基督的個人共融,也同時意味著與教會的完全共融」(《愛的聖事》勸諭第56號)。因此,不能領聖體者只要安靜坐在位置即可,若在此時刻前來領受降福,就形同對「領聖體禮」的干擾,也混淆了此時「領共融禮」的真正及特殊意義。
在禮書中並沒有任何一條禮規規定邀請不能領聖體者前來接受降福,而按照教會法典(《天主教法典》第846條)和禮規,禁止增添禮書中所未規定的任何禮規。
如果需要個別的降福,司鐸可以在彌撒結束之後,可以給予有個別需要的人降福。
因此之故,教廷聖禮聖事部對於這個問題,作出了以下的答覆:
1.彌撒中,正確地給予每一個人及全體禮儀降福的時刻,就在於彌撒的禮成式中。也就是領聖體之後、彌撒結束前向全體會眾的降福禮。
2. 在彌撒當中,平信徒(如非常務送聖體員)不能給予降福。彌撒當中的降福是屬司祭的權限。
3. 更進一步說,用「送聖體」的手,不管是用一隻手或雙手來覆手降福(這動作具有其特有的聖事性意含),在此也是不相稱的。以領降福來取代領聖體,很清楚地,也是不受鼓勵的。
4. 按照法規,對那些不被允許領聖體的人,教會的訓導已經清楚地教導,他們不應該前去領聖體,也不應該前去領降福。這包括了非教友和那些面臨《天主教法典》第915條處境的人(受絕罰和禁罰在科處或宣判後,以及其他頑固地處於明顯重大罪惡中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