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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9 丙年常年期第二十六主日<神父的話>2019/09/28

教堂出借及使用守則

    有關「聖堂」的意義及其作用,在「宗座聖禮部」於198711月頒布的《在聖堂內 舉行音樂會指引》中有明確的說明:

   「聖堂基本上是天主子民聚集的地方,『他們結合成為一體,就像聖父、聖子及聖神成為一體,成為教會一樣;天主的聖殿,是由活石所建成;是以心靈、真理來朝拜聖 父的地方」。因此,從早期開始,那裏有基督徒聚集以聆聽福音、或祈禱、或領受聖事、 舉行彌撒及朝拜聖體以伸延彌撒慶典的建築物,都被稱為『聖堂』(參閱《聖堂奉獻禮典》第二章1)。於是,聖堂不能被當作為任何公眾集會的地方,因它是神聖的;即是說,正因為它的奉獻和祝聖,所以,它永遠是一個『獨特』的地方。

    由於『聖堂』這地方是一座看得見的建築物,它成了旅途中教會的標記;它是天上耶路撒冷的預像,是實現天人共融之奧秘的地方。不論它建在城市或郊野,它依然是天 主的居所,是天主居住在我們內的記號。即使沒有任何禮儀進行,它依然是『神聖的地方』。在喧鬧的大都市裏聖堂有如沙漠中的綠洲,是一處給人們聚集作靜默及祈禱,尋求心靈平安及堅強信德的地方。

    除非聖堂能保持它的特質,否則以上所說的一切,都化為子虛。當聖堂用作其他用 途時,它作為基督奧秘之記號的角色,便會受到考驗,對天主子民的信仰及情感將會有 嚴重的影響。正如主說:『我的殿宇應是祈禱之所。』(路十九46)(5)

    因此《教會法典》為我們提出了有關聖堂使用的大原則:「神聖的地方(聖堂) 只容許舉行或推動崇拜和敬禮的宗教活動,嚴禁一切有違聖潔的事情。但在個別情況下,教區主教可容許聖堂用作其他用途,條件是這些活動不能和神聖地方的特性背道而馳。」 (1210條,參閱《在聖堂內舉行音樂會指引》第8)

    這個原則決定了聖堂是否可用作為聖樂會或其他音樂會演出場地的用途,而答案顯然是可以的,但應符合聖堂神聖地方的神聖特性。因此,出借聖堂時,務必要審慎評估, 因為「這樣會關係到教會當局有沒有約束聖堂的管理 (參閱聖教法典第1213 :教會當局在聖堂得自由行使其主權及職務);管制聖堂的用途可保障聖堂的神聖地位。」

    按以上意義及原則,有關聖堂借用作表演場所或傳媒用途,以及在禮儀中的拍照、錄影、其守則如下:

1. 聖堂借用作為表演場所之用

   1) 有關「聖樂會」的表演 聖樂會是可以使用聖堂作為表演的場地。按照《在聖堂內舉行音樂會指引》第9號的規定,有關「聖樂會」表演曲目的範圍:「『聖樂』,指的是那些本為禮儀而創作, 但基於某些原因,未能在禮儀中應用的音樂:而『教會音樂』,是指那些從聖經或禮儀 中得到靈感而譜成的樂曲,其內容會提及天主、聖母、聖人或教會等,這些樂曲會在聖堂但禮儀之外的時間演出。風琴及其他樂器的演出,無論是純樂器演奏或伴以歌唱,都應該是有助增加宗教氣氛的樂曲。」

   2) 有關在聖堂內舉行音樂會 按照《在聖堂內舉行音樂會指引》第10號的規定:

「當有人要求在聖堂內舉行音樂會時,教區主教得按個別情況而作出決定。但除節日所需外,這些音樂會只適宜間中舉辦。當教區主教認為有需要,而又已參閱了《天主 教法典》第1222 條第2 項,他有權批准一間已經有舉行禮儀的聖堂變為演奏廳、或用作非宗教性的音樂表演場地,但是仍要尊重聖堂為神聖地方的特質。在這情況下,教區 禮儀及聖樂委員會應輔助主教處理有關的事。為了在音樂會中保持聖堂的神聖地位,主教需要聲明:

a.      申請者必須以書面形式,註明音樂會的日期、時間,並附有作曲者姓名 及其作品的節目表。

b.     當教區主教批准之後,該堂的主任司鐸(或單位的負責人)須細心安排歌詠團、 樂團及其他一切所需的物品。

c. 聖堂須是免費入場及歡迎任何人士。

d. 表演者及觀眾均需穿著整齊,以免有辱聖堂的尊嚴地位。

e. 表演者不准踏入「聖所」的範圍內,而且要尊重祭台、主祭的座位及讀經台。

f. 聖體須放於小聖堂或其他安全而裝飾過的地方。(參閱《天主教法典》第9384)

g. 音樂會不單要表演出歷史上或技術上的細節,還要培養聽眾深入地了解及全情投入在參與之中。

h. 對於一切支出、保持聖堂整潔及各種損壞之賠償,主辦者須以書面聲明願意負上法律上的責任。」

    以上如果借用單位(演出單位)評估無法忠誠遵守以上規定,或出借單位(教區及堂區)自我評估,對以上規定無法徹底監督,有其技術上的困難,那麼就不應懷著苟且、 妥協的心態,要斷然予以拒絕,不應該出借。

2. 廣播或電視轉播彌撒或其他禮儀

1) 透過廣播電視直播或錄影轉播禮儀,特別是彌撒,事前一定要向教區提出書面 申請,由教區「牧靈福傳處」會同教區「禮儀委員會」審核通過,才可實施。

2) 轉播時,應指派對禮儀熟悉及了解的適當人員協助拍攝工作,以呈現出禮儀的精神與莊嚴,並確保整個禮儀的進行和信友的參與不會受到干擾。

3. 借用聖堂或堂區的土地拍攝電影或進行錄音工程

  1) 借用單位在徵求堂區同意,應向教區提出書面申請,由教區「牧靈福傳處」會同教區「禮儀委員會」審核通過,才可實施。書面申請的項目應包括整個企劃內容的大綱或摘要。

  2) 為拍攝宗教性質的實錄,如轉播彌撒,或為拍攝資訊性質的檔案,例如有關聖堂建築藝術或教會歷史的檔案,原則上聖堂可以出借,不過申請團體仍需按照 1) 項辦理。

   3) 如果聖堂出借作為其他拍攝電視節目、商業廣告、流行音樂錄影或電影之用, 那麼在申請時,除了要提供整個企劃內容的大綱或摘要之外,還要確保:

a. 任何的內容都不能絲毫違反天主教會的信仰和價值觀。

b. 聖堂內部陳設及外部景觀不能受到任何損毀。

c. 傳媒工作人員不能把聖堂當成攝影棚使用,應保持聖堂莊嚴隆重的氣氛。

d. 出借單位(教區及堂區)應徹底監督所拍攝的劇情,而製作及拍攝節目單位應對教會的規定忠誠合作與嚴格遵守。

e. 如果借用單位(製作節目或電影的單位)評估無法忠誠遵守以上規定,或出借單位(教區及堂區)自我評估,對所拍攝的內容要實施徹底監督,有其技術上的困難,那麼就不應懷著苟且、妥協的心態,要斷然予以拒絕,不應該出借。

4. 有關在禮儀舉行期間的攝影和錄影

   1) 在彌撒或是其他聖事舉行期間(如婚姻禮儀、殯葬禮儀、聖秩禮儀、聖洗禮儀、堂慶主保慶典......),不可在「至聖所」拍照或是拍攝影片。

   2) 在禮儀進行期間,如果需要拍照或錄影,那麼應該由指定的人員從事 這項工作,並且確保在拍照或錄影時,絕不干擾禮儀的進行,也絕不妨礙參禮者的參禮權益。因為禮儀是此時此刻救恩實現的經驗,不是用影像記錄起來作為回憶或紀念之 用。因此,不應為了搶拍鏡頭,而擾亂了禮儀的秩序。同時拍照或錄影人員應穿著整齊。

   3) 只有主任司鐸或負責禮儀的人有權力指定拍照或錄影人員,因此若在禮儀中使用攝、錄影人員,應告知主任司鐸或禮儀負責人。

   4) 並在拍照或錄影之前,由他們告知攝、錄影人員該嚴格遵守的規則,以及拍照 和錄影的作業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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