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仁 愛 (CARITAS)
教會作為「愛的團體」實踐愛
教會的仁愛是聖三之愛的顯示
19.「如果你看到了仁愛,你就看到了聖三」,聖思定(Augustine)這樣寫道。在前面的反省中,我們將目光集中在被刺透了的那一位身上(若十九37;匝十二10),我們認識了天父的救恩計劃,祂因著愛(參閱若三16),派遣祂的獨生子到世界上,為拯救人類。如同福音作者所記述的,耶穌在十字架上死亡的時候「交付了自己的靈魂」(參閱若十九30),這是祂在復活後賜予聖神的前奏(參閱若二十22)。如此實現了「活水泉源」的許諾,由於所傾注的聖神,活水自信者心中湧流而出(參閱若七38-39)。事實上,聖神是一股內在的力量,使信者的心與基督的心密切結合,推動信者去愛他們的弟兄姐妹,如同基督愛了他們一樣,就是基督在為祂的門徒們洗腳的時候(參閱若十三1-13),特別是在為所有的人交付自己生命時那樣地愛(參閱若十三1;十五13)。
聖神也是轉化教會團體之內心的力量,使她能在世界上為天父的愛作證,因為天父願意使人類在祂的愛子內形成一個大家庭。教會的所有行為都是為表達愛:她謀求人類的整體福利,設法藉著聖言和聖事以傳播福音,這在歷史中的實踐通常是非常英勇的;教會在人類生活及活動的各個領域中,謀求並增進人的福祉。所以愛就是教會為了不斷地關懷世人的痛苦和需要,也包括物質方面需要,所提供的服務。我願意在本通諭的第二部分來探討這個層面,即仁愛的服務。
仁愛作為教會的任務
20.以愛天主之愛為根基的對近人的愛,首先是每一位信友的責任,但也是整個教會團體各個階層的責任:從地方團體到個別教會,直到整個普世教會。教會既是團體,也應該實踐愛。因此,愛需要有組織,好能為團體作有秩序的服務。從教會有史以來,對這項使命的意識就是其構成上的一個特點:「凡信了的人,常齊集一處,一切所有皆歸公用。他們把產業和財物變賣,按照每人的需要分配」(宗二44-45)。這幾句話裡,聖路加提出了一個教會的定義,她的構成要素,包括忠於「宗徒的訓誨」、「共融」(Koinonia)、「擘餅」以及「祈禱」(參閱宗二42)。「共融」的要素一開始所指的意義並不明確,但是在前面所引用的幾節經文中具體呈現出來,就是「信徒們一切所有皆歸公用,在他們中沒有窮人和富人的區別」(亦請參閱宗四32-37)。實際上,隨著教會的發展,這種財物共享共用的徹底作法不可能持續下去。可是它的核心部分卻保持著:在信友團體中有一種貧窮是不應該存在的,就是因拒絕任何人為過尊嚴的生活所需要的、而造成的貧窮。